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实验室各类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信息安全、财政部《广东省信息安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经费包括:
1. 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2.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3. 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经费;
4.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5. 职务成果的技术转让收入;
6. 重点实验室和基地运作费;
7. 科学事业费;
8. 学校科研基金;
9. 单位、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以本重点实验室名义的申请并获准的科技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实验室进行管理,拨入实验室统一的银行帐户,由管理委员会负责立项编号,由财务主管负责核发经费本,原则上每个科技项目只发一个经费本,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科技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制或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实验室主任及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合理情况。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酬金(含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费和水电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第八条 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 差旅和交通费,学术会议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办公电话、网络费,能源费,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劳保用品费,专利申请及维持、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
2.实验材料费:研究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零配件、外构件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课题专用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非标准仪器的调研、设计、加工、外协、实验、安装、调试费用等;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费、维修费、租赁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原则上以合作协议签订的内容支付或拨付)
6. 经费预算许可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开支。
第十条 劳务酬金是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人员(含研究生)补助、必要的加班费等劳务支出以及特殊支出。劳务费占科研经费的具体比例按科技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各类科技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仅限于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学校提取5%作为管理费。
第十二条 实验室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科研管理业务、科研奖励和校内资助课题等支出。
第十三条 水电费是指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用水用电的支出。实验室将所需的水电费支出以提前预算规划的方式,在实验室成员的相关项目中支取。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课题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和国外企业的合作项目用于该课题组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最少应占总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学校及院系配套的经费和学校科研基金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扣管理费、水电费、劳务酬金和研究生助研津贴。
第十七条 科技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办法
1.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按经费预算计划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执行(科研用车的购买需办理专控指标审批手续)。
2. 严格控制接待餐费的开支(科技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不得开支餐费)。
3. 提取劳务酬金(含研究生助研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办理。
4. 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及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广东省智能信息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